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下发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本着“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结合本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电磁薄膜与微型器、敏感薄膜与阵列传感器、功率半导体及集成技术,实验室开放课题将优先资助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属于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以及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性或应用性研究。
资助的主要研究领域:
1.介电薄膜与集成介电器件
2.纳米软磁薄膜与微磁器件
3.超导薄膜、涂层导体及应用
4.隐身材料与技术
5.有机聚合物与敏感器件
6.微结构传感器与阵列技术
7.新耐压层与全兼容功率器件
8.SOI功率器件与集成技术
9.集成器件设计技术
10.异质异构集成新技术
11.先进封装与微系统技术
12.其他新型电子材料及新型器件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具有讲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在读博士生、博士后或者相应水平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全国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开放课题申请书》,并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所有申请均须报送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单面印和普通纸质材料做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第五条 评审将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并书面通知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对于某些具有明显创新思路的课题申请,可由实验室主任约请3-5名评审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全体学术委员。
第六条 每年度开放课题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邮寄申请以邮戳为准)。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1日前应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和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继续按原计划资助;不合格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不作进展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
第八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每项开放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5-10万元人民币。对于取得重要进展的课题,经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增加经费支持。确需延期完成的项目应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述理由并获本实验室主任同意。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申请者所在单位共有。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期限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和已发表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和研究成果。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申请者单位应中文标注"电子科技大学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全国重点实验室,成都,611731"字样,英文标注“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lectronic Thin Films and Integrated Devices,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1731”。同时,成果资助部分应中文标注“获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KFJJxxxxxx)”,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Open Foundation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lectronic Thin Films and Integrated Devices(KFJJxxxxxx) ”
第十条 原则上拨款经费仅限于支付该课题研究所需的费用,且不得用于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等。如果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或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组人员所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审查,严禁有抄袭、造假等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的现象存在,如与开放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现科学道德问题,该课题组负责人将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如发现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实验室有权终止该开放课题的资助并追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开放课题经费需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使用范围:
1. 与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外协加工费及分析测试等消耗费用(约占总经费的70%)。
2. 学术活动费(学术会议、调研与出版费等),实验差旅费等(约占总经费的30%)。
第十四条 实验室将分年度将资助经费拨付,第一、第二年比例一般为的40%和6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实验室所有。
